摘要:1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为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的现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鸡西市一对夫妻丈夫田某和妻子刘某,吵架的时候向7楼窗外扔家里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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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为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的现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鸡西市一对夫妻丈夫田某和妻子刘某,吵架的时候向7楼窗外扔家里的杂物,被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与妻子刘某在7楼的家中发生争吵,妻子刘某当时站在窗边,田某拿起家中的摆件扔向妻子,摆件将窗玻璃砸碎,部分碎片飞出窗外,随后田某一发不可收拾,更是打开窗户将家中桌上其他摆件、碗、盆等物品扔出窗外,这些东西将其他居民关某和张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不同程度砸坏。
1月17日清晨,冷静下来的田某下楼发现自己将他人车辆砸坏,主动向关某及张某承认自己所为,并同意予以赔偿,在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此事时,田某也主动承认并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鸡西市滴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田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决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外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刑法》,今年5月通过表决的《民法典》,也首次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违法!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个条款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
1、高空抛物坠物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以确定谁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当然,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定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3、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设置监控、防护网等,否则应依法承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侵权责任。
4、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试验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落下会在人头顶上砸出一个肿包;从8楼落下,可让人头皮破损;18楼落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25楼落下,可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规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从规劝和制止身边人的不文明行为做起。
龙头新闻 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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